基本案情 玲玲在15歲時老李性侵。老李威脅玲玲,如果玲玲敢把這件事說出去,就會對她全家實施打擊報復。在老李的威脅、恐嚇下,玲玲心里非常害怕,不敢揭露老李的罪行。四年后的同學聚會上,玲玲發現老李還對班上多名女生實施過猥褻、性侵行為。于是,玲玲和其他受害人決定捍衛自己的權益,起訴老李。那么,玲玲在過了這么久之后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答:可以。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普法講堂 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本案中玲玲雖然在15歲時遭受性侵害,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其年滿18周歲時起算,故玲玲在18周歲到21周歲這3年期間都可以起訴老李主張損害賠償。與此同時,如果訴訟時效出現中止、中斷情形,其年滿21周歲以后仍可以繼續向性侵者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玲玲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并未屆滿,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