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出行本是為便利,若因一時沖動開“斗氣車”,輕則損財擔責,重則危及生命。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巨寶山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路怒”引發的身體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長嶺縣三青山鎮居民鄧某駕駛車輛在公路正常行駛,遭遇董某惡意別車,導致鄧某車輛因剮蹭受損、七旬母親呂某因急剎碰撞受傷住院。經事故地轄區公安機關認定,董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300元。事后,鄧某要求董某賠償醫療費、修車費等,董某以“鄧某先別她車,自己才會別鄧某車”為由拒不支付相應費用。經多次協商未果,2025年3月,鄧某與呂某提起訴訟,要求董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00元。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苗建秋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分別對雙方開展法律釋明。一方面向董某講解《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條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引導董某正視自身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對董某主張的鄧某有過錯在先進行分析論證,理清因果關系,勸導鄧某母子合理調整賠償訴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放下成見,達成一致協議:董某當庭支付醫療費、修車費等4000元,鄧某母子自愿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 別車一時爽,事后代價高,本案便是關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駕車途中遇爭執時,請牢記“三個切勿”——切勿言語挑釁激化矛盾,切勿危險駕駛危及安全,切勿動手傷人升級事態。讓我們遵守交通規則,文明謹慎駕駛,帶一份和氣出門,攜一份平安回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